提出辞职后,还能反悔吗?
实践中,通常会出现
员工在提交离职申请后
因为某些原因忽然不想离职
想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
那么这种情况下
员工还能反悔吗?
案件事实
李某系某安装公司员工,于2018年9月10日入职,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岗位为保养维修,月工资为6000元。
2020年1月10日,李某向安装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表示因个人原因将于2020年2月10日离职。
2020年1月23日,李某回到家乡过春节。回到家乡后,李某觉得自己辞职过于鲁莽,于2月13日向安装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出电子邮件,表示收回此前提交的辞职信申请,其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合同期限终止。安装公司人力资源部回复称,公司已招聘新员工将于近期到岗并将与李某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故不同意李某撤销辞职申请。李某则认为其尚未离职,也未办理工作交接,劳动合同尚在有效期内,其有权要求安装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2020年5月,李某从家乡返回安装公司。因双方未能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李某于当月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安装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上述规定可知,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辞职申请并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或者同意。
劳动者递交辞职申请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所指向的权利内容,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形成权。劳动者在递交辞职申请时,便已完成单方作出的于某日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除劳动者撤回辞职申请的声明同时或早于辞职申请到达用人单位可撤回辞职申请,或是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撤销辞职申请外,劳动者本身并不享有单方撤销辞职申请的权利。
本案中,李某虽因疫情影响未办理离职工作交接,但并不影响其辞职行为发生效力,故仲裁委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
通过本案可知,李某向某安装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一经送达即生效,李某不得单方撤销该辞职申请。若某安装公司批准其辞职的行为也属于正常的工作程序。
法律上劳动者的辞职申请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一般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批准(但劳动合同有约定、特殊工作岗位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李某的仲裁请求。
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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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工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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